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市场和生态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秉承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开展业务,提高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将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和发展之基,履行服务美好安徽建设的使命和责任,加快促进技术与资本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进一步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末,全省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各环节政策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行业规模持续壮大,骨干创业投资企业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形成若干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积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三)壮大创业投资机构队伍。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申请注册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省高新投基金等创业投资母基金做大做强。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已设立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省内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合作,共同发起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组织,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按照国家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水平。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引导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督促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化运营,对所管理的不同创业投资企业设置不同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不得利用所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方牟取利益。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拓展创业投资发展空间
(六)培育和引进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中央企业、大学基金、保险公司、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中心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信托公司以合规稳健、风险可控为前提,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丰富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放并购贷款,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依法依规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鼓励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设立或投资私募基金等形式,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国有资本开展创业投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创业投资的制度安排,支持省内国有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省高新投基金等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加强与国家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加大对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投资力度。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防范机制,尝试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采用市场通用方法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与各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合作,探索在不影响存量债务存续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创业投资双向发展。落实国家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支持外商来皖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参照国内先发地区做法,开展外商设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试点。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推广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支持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在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按其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企业。落实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支持发起设立海外并购基金,依法依规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创业投资集聚发展。依托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国家金融综合服务基地和芜湖皖江金融中心的目标,支持合肥、芜湖、蚌埠等市借鉴国内外“基金小镇”发展经验,完善政策扶持和个性化配套服务,积极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主体,率先在全省建成3个左右创业投资集聚区。鼓励省内各类创业投资集聚区与创新创业平台合作,与国内创业投资集聚区建立战略联盟,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十一)强化税收扶持政策保障。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1号)等有关政策。根据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情况,及时研究出台我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的操作性规则,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创新活动主体的创业投资提供更多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培育创业创新主体,完善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为各类创业投资主体提供充足的项目源。率先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带动省内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多渠道搭建创业投资资源共享平台。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产业发展园区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省、市重点项目优先向各类创业投资主体推介,有关项目资本对接活动设立创业投资项目专栏,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银企对接活动邀请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制定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总体安排,研究制定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政策和服务措施,推动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发展。遵循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风险高的规律,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创业投资容错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给予贷款利率、业务费用等方面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支持,促进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研究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做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市、县政府和产业集中区、开发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全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群。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运用阶段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五)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利用沪深港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功能,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市场化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拓展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探索试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及股权转让时免于公开挂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办理股权转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参与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优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通过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回收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依法依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清查清退。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行业规范,执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要求。落实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产权保护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依法依规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实施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募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研究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充分利用“互联网+”,逐步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登记注册便利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安徽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信用信息在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间的交换共享,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等对接。依法依规在“信用安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及时注册和运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等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行业服务和管理
(二十)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引导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全省创业投资活动,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等专业化服务,健全创业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安徽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天使投资人等主体,以设立培训基地、加强与创新创业平台合作等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级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的对接,开展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区域交流合作等方面交流,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参照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建架构,依托省内股权投资类行业自律组织、骨干创业投资企业等,适时研究组建省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三)合力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依法依规为省内创业投资提供备案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并依托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各地、各部门开展创业投资行业的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02月28日